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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青年英才引进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10

为做好我市青年英才引进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汕头市青年英才引进培养计划(下称本计划)每年资助不超过30名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或者新引进博士研究生到海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进行项目研究或者开展合作研究。

二、培养对象和条件

本计划的培养对象,必须遵纪守法,道德高尚,身体健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或技术水平;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领域,获得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奖励。

(二)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创新能力,获得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科技荣誉称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

(三)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

三、申报遴选

(一)发布公告。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一次,由团市委发布申报公告。

(二)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汕头市青年英才引进培养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报。

(三)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的人选名单,将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团市委。

(四)专家评审。团市委汇总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名单。

(五)确定名单。对拟入选对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团市委确定并公布入选名单。

四、服务管理

(一)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培养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培养支持力度,为培养对象提供适当配套经费,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建立定期有效沟通联系机制,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培养对象担任市重大科研计划、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推荐进入市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

(三)培养对象须承诺自入选之日起继续在汕头地区全职工作3年以上,承诺内容应当包括违反本条规定的赔偿条款。

(四)培养对象及用人单位在申报评审或引进培养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或终止引进培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在服务管理周期内,按实际为培养对象的学习研究与交通食宿支出提供生活补助,海外培养的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国内培养的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六)培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监督到位。培养对象及其用人单位应设置专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团市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培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对培养资金使用不当或未按约履行义务的,可收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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