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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0

一、总则

(一)为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助推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汕头市域内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汕头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三)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认定不超过30名。

(四)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五)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放宽至52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受职称限制),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2年以上。“珠江人才计划”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必须全职在汕头工作5年以上方可申报。

3.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近5年主持1项以上(含1项)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或为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或为我市高等院校高水平重点学科带头人。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

(六)汕头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人的人事档案、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在汕头市。

2.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3.申报人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4.企业在汕头市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

5.企业依法经营,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创办时间为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当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可按60%比例折算纳入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当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可按60%比例折算纳入净利润数额。

三、认定程序

(七)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包括申报、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等环节。

(八)申报。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非五证合一、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持股比例、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薪酬支付依据等证明其出资人资格、担任公司职务的材料。

4.申报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近2年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免税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个人科技成果在企业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如产品销售合同、发票、产品销售明细表等)。

5.其他辅助材料(可选):成果评价、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

(九)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形式审查。

(十)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成考察组,对申报人及创办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形成考察意见。

(十一)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产生候选人。

(十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十三)审批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研究认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四、管理措施

(十四)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其实际年工资薪金收入50%比例提供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记录不良科研信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五、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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