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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0

一、总则

(一)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科技局具体实施,负责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日常工作。

(四)市科技局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制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

(五)评审工作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二、评审对象和资格条件

(六)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后达到以下四个层次:

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0-30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2.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提供500-8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3.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提供200-4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4.省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

(七)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需要,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

2.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重大项目任职或稳定合作3年以上,或曾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及较强的创新能力,遵纪守法,学风正派,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

4.引进后需在汕连续工作5年以上,从海外引进的至少有1名团队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其他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5.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必须为规上或限上企业,且年产值或年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八)引进的科技创业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团队成员具有境外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境外取得学位,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3年内从境外回国在汕首次创业,创办的企业于3年内在汕注册成立。

1.团队带头人或排名前五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且成员之一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2.团队成员中,具有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3.至少有两名团队成员(含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全职在汕工作。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5.“创新药物领域”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优先支持1.1类新药。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九)用人单位是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用人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水平,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下列途径推荐申报:

1.区(县)基层单位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由政府科技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

2.市直单位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由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直接上报市科技局。

3.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由本单位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直接上报市科技局。

(十一)申报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必须填报《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审程序和审批

(十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进行评审和遴选,提出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按以下程序评审:

1.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牵头对照评审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根据通过初审的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专业领域,聘请5名(含5名,下同)以上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匿名函审,重点是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写出评价意见。匿名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3.现场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5名(含5名)以上组成,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现场评审包括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环节,经出席现场评审专家委会专家半数以上同意的列为拟报批人选。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十三)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十四)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专项工作经费。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手续按原有引进渠道办理。用人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如期到岗工作。

(十五)新引进的省“珠江计划”和“扬帆计划”团队,自动入选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按照省扶持资金1/3的比例提供扶持资金。

五、管理和考核

(十六)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用人单位、市科技局三方签订5年以上(含5年)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就合作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

(十七)专项工作经费拨付到监管账户,按项目进展拨付使用。专项工作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市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十八)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从引进后第2年起,每年年底应按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效果)、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评估。市科技局和用人单位对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要求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由市科技局启动项目终止程序。

(十九)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项目结余的专项经费全部收回。完成约定项目和任务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依据合作协议追缴部分或全部专项工作经费。

六、附则

(二十)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评审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所需的对引进团队的资助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14年8月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印发的《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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