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适宜创业、适宜创新、适宜居住”三个适宜新型城市步伐,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引进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高效、到位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是指《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的人才。
第三条 设立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服务大厅(民生路38号市政府民生办公区二楼),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第四条 “一站式”窗口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
(二)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三)人事关系、档案代理服务
(四)高层次人才资金补贴
(五)办理人才入户手续
(六)办理子女入学
(七)配偶就业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就业服务)
(八)办理聘用人才工作证
(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核申请
(十)境内外学历学位认证
第五条 中山市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引进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项目申请材料,办理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人事关系及档案代理服务、高层次人才资金补贴、配偶就业服务、聘用人才工作证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核申请等;
(二)市公安局为引进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引进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办理子女入学。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在部门预算经费中确保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有任务分工的责任部门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有关问题;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时,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的联络工作。
第八条 实行领导问责制。各相关单位要切实负起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的责任,精心选派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对未按要求推进本部门工作而影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效率的,或因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影响办结进度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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