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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0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缺适用人才是指根据《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所认定的人才。其子女是指本人或其配偶的、具有法定监护关系的亲生子女,及法定登记手续完备的收养子女。

第三条  我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按人才层次不同,分别由市、镇(区)两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安排。紧缺适用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学,可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不服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子女就学问题自行解决。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学我市义务教育或高中阶段学校的,原则上安排到省级或以上学校就学。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其子女就学我市义务教育或高中阶段学校的,原则上可以申请到市级或以上学校就学。

第四条  紧缺适用人才子女申请就学办理程序:

(一)紧缺适用人才(含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向其工作所在地或房产所在地的镇(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由各镇(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协调安排。

(二)市、镇(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就学材料后,提出统筹协调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落实,办理相关手续。

(三)原则上每年5月底之前提出就学申请,市、镇(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名单公示后,于7月底之前统筹安排。

第五条  申请就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申请表》。

(二)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紧缺适用人才及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证明紧缺适用人才及其子女的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等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或收养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五)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资料虚假的,取消当年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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