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载体建设,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创新源头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主要包括:
(一)科技部批准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发改委批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三)工信部、总装备部批准的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平台(及分支机构)建设采取部门联席会商制,按平台审批归口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建设资助评审工作。
各镇区负责辖区内平台(及分支机构)建设资助申请的组织推荐和立项后的日常管理与跟踪服务。
第四条 平台(及分支机构)建设资助经费从“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平台(及分支机构)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其中,企业建设主体应建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其中,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或上年度研发投入3000万元以上;
(三)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和科研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现有科研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平台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60%;
(五)经营状况良好,可为平台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和后勤保障。
第六条 对具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资质的建设单位以及市校合作框架下建设的平台项目不作上述条件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平台(及分支机构)建设资助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市科学技术局拟定平台(及分支机构)申报通知并在中山科技信息网发布,明确年度申报要求。建设单位填写申报资料,经所在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局。
(二)受理评审。资助申请采取统一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分为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等两个环节。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或委托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采取现场考察、答辩、评议等方式,专家独立评价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价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平均得分60分以上的项目,给予A、B、C三个等级定性评价。平均得分低于60分(百分制)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九条 专家抽取。评审专家从省、市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人数不少于7人(单数),技术专家须具备正高级职称。
第四章 立项与资助
第十条 立项实行财务一票否决制。申报项目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方可推荐资助。
第十一条 对获得立项的项目,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等)的30%给予支持(市校合作框架下建设的平台项目除外)。国家级平台建设最高资助1000万元,平台分支机构建设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二条 资助金额分三个档次。其中,创建平台第一档次资助700万-1000万元;第二档次资助400万-700万元(含);第三档次资助100万-400万元(含);建设平台分支机构第一档次资助400万-500万元;第二档次资助300万-400万元(含);第三档次资助50万-300万元(含)。
对镇(区)共担财政经费比例达到50%的项目,市财政将在镇(区)财政经费实际到位后,按镇(区)财政支出额的10%对平台建设予以额外资助。
第十三条 对市校合作框架下初建的平台项目可一次性资助50万元用于平台的起步建设。
第十四条 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市校共建平台项目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政府以“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当年可支配的经费额度、项目单位所在镇区财政负担比例确定资助档次和额度,经集体研究提出拟立项方案并通过中山科技信息网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平台的工作条件建设、仪器购置、项目研发、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管理费等建设期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合同规定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建设单位在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指定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市财政资金分两期(立项当年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划拨至建设单位在指定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建设单位需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单位获资助批复后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3年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平台建设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期内,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机构对获资助的平台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了解建设进度、研发进展、经费使用和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根据中期检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年度任务及指标不到80%;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
(三)专家组认为建设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
(四)其他导致检查不通过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中期检查不通过的,暂缓市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满经二次检查仍不合格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满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六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延期验收的,建设单位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最长延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验收结题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机构组织专家验收;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终止结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 验收采取会议(现场)验收的形式进行,重点对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验收专家由5名或以上专家组成(单数,含1名财务专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结题需提交的材料:
(一)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建设过程及成效、任务分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人才培养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专项审计报告;
(六)建设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项目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研发、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验收通过。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的,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 对验收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可选择整改并进行二次验收或直接终止结题处理。
对需要整改的项目,市科学技术局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进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
(一)项目验收不通过后,建设单位自我评估后放弃二次验收,直接提出终止结题;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建设单位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建设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故等原因,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解题的;或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建设单位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五)其他经专家评议需进行终止结题处理的。
第三十条 对于终止结题处理的项目,由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须包括建设情况、终止原因、责任判定、资金情况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估意见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镇区发放终止结题通知。
对终止结题的项目,相关部门有权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财政资助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科技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内,创新平台负责人与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需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中山组发〔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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